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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不告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第228章不告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我暂且不去质疑,被告是否会给每一位大车司机讲清哪里能走哪里不能走,但无论你们是不是真的会按照你说的那样去做,都不能改变这个闯限行的标志为无效标志。”

任真不给郭天启狡辩的机会,直指问题核心:“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明确、完好。

我就请问您一个问题,本案中杜安良闯了现行那个路段的交通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国标42种禁行标志中的哪一种?”

爽!

旁听席上的荆华龙舒服的瘫在椅子上,你们不是很拽吗?

但凡当时我去问的时候伱们好好解释一下,我也不一定会这么较真。

这律师费花得值!

“这”

苗一雄和郭天启你看我我看你,好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让全国的道路交通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防止出现司机们上了路不认识交通标志的情况。”

任真看着苗一雄和郭天启,语气中满是痛心:

“被告拿着一个压根就无效的禁行标志,对原告进行罚款,还说本地司机普遍都遵守了这个标志。

原告也是本地司机,他还是靠跑车为生的,连他都不认识这个标志,被告难道不应该好好反思一下吗?”

“被告的出庭代表,XX路和XX路段的这个禁行标志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不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国标的来?”

法官们也很是纳闷,宋雅君插了个问题。

“这么多年一直都用的这个标志啊,全市都是这样的。”

苗一雄开口了,也感到有点委屈,这禁行标志又不是我们西城区交通队定的,我们哪有这么大本事?

那全市统一用的这个标志,我们咋知道为什么不按国标来?

听到这个回答,法官一时间也尬住了。

全市都用的这个?

那岂不是说,全市根据这个禁行标志产生的行政处罚,都有可能罚错了?

法官们对视一眼,顿时都觉得有些汗流浃背了。

这庭审可直播着呢,这要是石锤了,对B市交通管理机构可是个不小的打击。

“审判长,我知道这个标志是怎么来的。”

见宋雅君没得到想要的答案,任真主动说道。

“哦?你知道?”

宋雅君有些惊讶,“那你解释一下。”

“这个禁行标志,是1981年A省B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附件中确定的图案,在B市曾经使用过一段时间。”

“还真用过?”

听到任真给出的答案,法官们差不多猜到,为什么苗一雄会说,这么多年一直都用的这个标志了。

“但是在1999年道路交通标志国标出台之后,B市的这个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就已经废止了,所以原告方才会主张这个标志无效。”

任真明确的给出了出处,有些同情的看向被告席上那两个人。

这一看就没什么诉讼经验,都要上法庭了,竟然连这些最基本的东西都不查清楚。

法官手里案子多可能没空查这么细,但是你们作为当事人,诉讼结果跟你们交通队直接相关,就不能多花点心思吗?

“有关这点,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事实已经明确,宋雅君这话的意思很明白了,如果你们给不出个说法来,那这个问题就讨论到这里了。

别说这个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已经废止,就算它没有废止,但是它的内容跟道路交通标志国标产生冲突,那肯定也是要按照国标来的。

你什么等级?放着国标不用用自己的,就显你能是吧?

“虽然1981年的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已经废止,但是并不代表其确认的交通标志就无效。”

郭天启当然不可能什么都不说,如果在这里做了让步,那接下来就可以直接判决了:

“对于暂行规则附件中确定的部分交通标志,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多年来一直沿用,并且将交通标志安装在了规划好的位置。

不能因为原告杜安良对交通标志不熟悉,就此否认交通标志的效力。

交通标志存在的目的,就是让司机们知道,在这个路段可以怎么样不可以怎么样。

而在本案的XX路与XX路段,在道路交通规划中被划分为部分大型车辆的禁行区域,禁行标志放在那里只是为了给司机们起到一个提醒作用。

只要其提醒和指导的目的达到,那么驾驶员就应当在相应的禁行路段绕行,不能因为驾驶员的无知,就认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

诶,你还别说,虽然说的有点瑕疵,但这话还真有点道理。

犯了错就是犯了错,不能因为你不知道就说你没犯错。

“被告的发言有道理。”

任真附和了一句,让郭天启满意的点头,旋即立即意识到不对。

他站在我的对立面,会这么好心觉得我说的有道理?

“但是被告忽略了的是,除了交通标志,司机们并没有其他渠道可以得知,XX与XX路口路段是某些大型车辆不能驶入的。

如果你们这个交通标志是国标中42种禁行标志中任何一种,司机如果不认识,闯了限行,那是司机自己的问题。

但是你们在那立了个废止了好多年的标志,要求司机们通过这个可能比他们年纪还大的无效标志,来判断出这个路段是禁行的,是不是太过强人所难了呢?”

“就是就是!”

杜安良在一旁小声附和了一句。

这也就是我们老板人好,要真让我自己缴这个罚款,我们全家未来俩月都得勒紧裤腰带过日子。

“被告还有要说的吗?”

到了这里,这个争议点已经没什么讨论的必要了。

光是以一个废止了的交通标志,宋雅君都觉得几乎可以杀死比赛了。

“没有了。”

苗一雄和郭天启对视一眼,只能摇头。

“那原告这边继续。”

法庭辩论走到这里,任谁都能看出来,西城区交通队确实是不占理的。

而且现在还没有进行到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一百多次违章都没有通知一次,就算这个交通标志是有效的,司机闯了限行确实有错,难道这交通队的工作就没有一点失误吗?

“根据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以及A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西城区交通队记录了杜安良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一百零五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剩下的两个争议点存在交叉,任真索性一次性全部说出来了:

“根据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第八条做出处罚决定,也即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

可事实上,西城区交通队只给杜安良出具了二十四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

无论是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还是在杜安良无意间发现违章后去交通队进行处理,却没有收到全部违章的处罚决定书,原告方认为被告的执法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如果连执法的程序都不合法,作为被处罚一方,又怎么能从内心认可这样的处罚呢?”

“没有对他所有的违章出具处罚决定书,是因为电子信息卡上只能记录二十四条违法信息,不是我们不给他出。”

郭天启觉得很是委屈:“电子信息卡上没有记录的,我们系统上打不出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我们都是让他们去银行缴罚款,然后给他们开缴款证明。”

“被告内部的系统存在何种局限,又或者是存在何种漏洞,这不是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杜安良应该考虑的,也不是他能考虑的。”

任真反唇相讥:“作为一名司机,他只知道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只要他去处理违章,那交通队就应该给他出具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至于你们系统为什么开不出来,那是你们内部应该处理的问题,不能拿开不出来作为程序违法的借口。

更不要说,在长达五个月高达百余次的违章产生过程中,被告从未采取任何行为,履行其对原告的‘书面告知’义务。

不按规定告知在先,不按规定出具决定书在后,原告方认为,这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出现的行为。”

虽然同为掌握了国家公权力的单位,但此时法官们看向苗一雄和郭天启的眼神都不太友好。

他们从来没有像现在一样,没有丝毫动摇的同意律师的观点。

你们系统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只有你们自己知道,那一百多次都记下了,开决定书的时候开不出来,就是你们的不对!

还有这个不履行告知义务,你们以为还是那个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年代吗?

现在就算是判人死刑,还得让人家死个明明白白呢。

“我们告知了。”

苗一雄忍不住反驳了一句,然后气势瞬间弱了下来,有些无力的说道:

“只不过我们是在手机程序上告知的”

“手机程序告知这种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告知’方式的一种吗?”

任真反问道。

是吗?不是吗?

苗一雄和郭天启都回答不上来。

“被告出庭代表,你们对本案还有没有要补充说明的地方?”

看他们又开始沉默,宋雅君知道他们挣扎不动了。

“没有了。”

郭天启看看苗一雄,两人相继摇头。

“那原告方,你们可以最后陈述一下。”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原告杜安良在同一位置违法一百零五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一百零五次的处罚,我们对此是认可的,所以杜安良已经去到交通队,把这一百零五次的违章全部处理完毕。

但是从法理上看,一个司机能够违法一百零五次,并且还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不是司机屡教不改,那么就是交通管理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任真看向对面的被告席:“而在本案中,杜安良压根就不知道他违章了,他能是屡教不改吗?被告西城区交通队都没有让他知道他犯错误了,他又该怎么纠正错误呢?我想显然不能。

我国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交通秩序,而非处罚,处罚只是为了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罢了。

本案中杜安良被电子眼拍下违章之后,被告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甚至是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车主送达罚单,这样不仅是在保障车主的知情权,更是确保非现场执法的执法效率得到保证。

或许真的像被告所说,他们的系统一次性只能处理二十四次违章,他们也是一直用手机推送消息的方式来告知当事人的。

但这种执法方式的实际效果远远背离了交通管理的初衷,有‘以罚代管’之嫌,根本无从体现立法的精神。

书面告知或许会增加执法成本,但这是执法机关社会责任的体现,是不该省却的执法成本!”

任真每一个字都敲在苗一雄和郭天启心上,也敲在屏幕前某些人的心上:

“综上,原告方认为,被告在XX路与XX路段设置的闯限行标志为无效标志,且被告并未履行对原告的书面告知义务,在处理原告的违法行为时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的执法依据自始无效,被告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也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西城区交通队对原告杜安良做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并予以撤销,退还原告缴纳的一万零五百元罚款。

并及时更正西城区XX路与XX路段之间的闯限行标志,避免更多的司机因为错误标志无辜受罚!”